第67章 房东召集令(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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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是不是也要搞一两个晚班上一上呢?
“说得也是。偷鸡摸狗的贼都是夜行动物,晚上夜深人静,利于他们犯案,也利于我们抓贼。
若是哪天需要我值夜班了,叫我一声就可以了,完全没有必要客气。”
这番想要帮忙的话,转折得非常生硬,搞得曾雅言都有点不好意思了。
“行。随着后期蹲守范围的逐渐明确,对于人手的需求程度反而会增加。”
“哎。你说这帮租房的要是知道在自己的房产里面住着一个罪大恶极的人,不知道他们会不会留下心理阴影。
要是这个房东再是一个尖酸刻薄,善于坑蒙拐骗的道德失衡人群,也不知道会不会被那帮凶人给绑架了去。”
见第五正没有拒绝她的请求,已经彻底放松下来的曾雅言便聊起了一些闲篇,算是对她这段时间感悟的一个总结。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曾雅言这话传入第五正的耳中,简直有种醍醐灌顶的感觉。
简直太失算了!
在明确了犯罪成员1号位于L市西方这一点之后,第五正的蹲守方式一直是以区域为检索条件在进行的。
殊不知,有租客就有房东,两者之间可是签订有租房协议的,协议之上最为重要的就是身份信息的登记。
只要将城西区域的这些租房合同收集过来,整理一下这些租户的个人信息,那么后续的蹲守将会变得万分的简单。
不管犯罪成员1号使用的是假身份信息登记的,还是真实信息登记的,对于第五正后续的调查都是有奇效的!
另外,第五正还巴不得犯罪成员1号使用假身份信息签订合同,在有了一个口实之后,想要名正言顺的拘捕他,也会显得非常的简单。
不过,这种情况就算犯罪成员1号会犯浑,其精明的犯罪领也是绝对不会允许的。
此地三百两的行为,并不利于身份的隐藏,甚至还可能弄巧成拙,因为假身份的事情遭受到无妄之灾。
现在所需要考虑的,还是犯罪成员1号在使用真实个人信息租房的具体情况。
这个似乎也很简单,之前在与犯罪成员1号直接接触的过程之中还得出过一个推理结论,那就是犯罪成员1号可能留有案底。
根据这一筛选条件,基本上就能够排除很大一部分的租客信息了。
甚至犯罪成员1号还可能不是L市的本地户口,那么查找起来就显得更加的容易了。
突然找到了这样的终南捷径,一股亢奋的情绪在第五正的心中止不住的激昂。
亢奋了一瞬间,第五正又突然意识到,犯罪集团的领大概率会让自己的组织成员租住在没有任何纰漏的房产之中,这样就能够在某位犯罪成员出事之后,最大程度的与之撇清关系,而不会因为房东和租客的这重间接联系,让自己处于一个非常危险的处境之中。
不过,通过房东手中的租住合同来倒查租住人员信息这条通路,第五正虽然是在曾雅言的启下才想出来的,但是仔细的想一想,第五正之前也借由房东手中合同的便利性查过案子,只是由于在短时间之内陷入到某种思维惯性之中,所以才没有反应过来。
对于那名极可能亲自帮自己的组织成员租住房屋的犯罪领,他在与房东签订租住合同的时候,难道不会想到警方会通过租住合同倒查过来吗?
另外,犯罪集团领在签订租住合同的时候,也极有可能让其他不知情的人借用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去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这样的伪装手段,都会让警方的侦查手段暂时失去效果。
甚至再想得深入一点,那名能够将自己手下的组织成员给训练成悍匪的组织领,肯定不是那种缺钱的人,他若是为了预防警方的侦查方式,直接在郊区,甚至是市区购买一套便宜的二手房,直接当起了房东。
一旦警方通过收集房东合同信息的事情生了,那么整个犯罪集团估计会立马离开L市。
在这种绝对的外部压力面前,别说犯罪集团之内仅仅生了一些意见纠纷,就算犯罪成员1号已经彻底暴露在警方的面前,犯罪领也得将整个团队先撤出L市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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